《报告》建议,应在控制好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高频交易的监管。
一是建立立体式的高频交易风险防线。第一道防线是高频交易商的风险内控机制,主要控制交易的规模和频率;第二道防线是交易所的风险控制,包括控制下单的规模和频率,根据市场波动水平设定中止高频交易的节点,完善准入机制、容量、指令成交比例等限制;第三道防线是清算会员,主要检查是否有风险和需要暂停交易;第四道风险防线是指中央对手方管理,其需要结合自身的数据评估好高频交易的潜在风险。
二是审慎对待A股市场T 0交易。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尚不完备,各类机构投资者的风控体系尚显薄弱,中小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依然突出,在相关环境没有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贸然恢复股票T 0交易不仅无助于提高市场效率,还可能助长高频交易,加剧金融投机氛围,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欧美均加强对高频交易监管
《报告》介绍了高频交易监管的国际经验。美国和欧洲等国家和地区虽允许相关机构从事高频交易,但也采取措施加强对高频交易的监管,限制其过度频繁的交易可能对市场造成的不利冲击。
美国方面,一是加强了对高频交易行为的信息收集和日常监测。对高频交易者分配专门的识别代码,要求经纪商在交易发生后次日,将交易记录上报美国证监会;二是建立了市场信息数据分析系统,以监测发现小规模的“闪电崩溃”,确定潜在的非法行为;三是针对高频交易行为可能对市场扰动建立了相应的过滤机制,如对过度指令进行收费等;四是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包括异常交易的熔断机制、错单取消机制等;五是为维护市场公平对特定高频交易行为进行限制,包括禁止闪电指令,提供公平的主机代管服务等。
欧洲方面,欧洲议会于2014年3月通过了《金融工具市场指令Ⅱ》,要求高频交易公司从事自营交易要经过监管部门的审批,使用做市策略的高频交易公司要与交易所签订协议等。其中,德国联邦金融管理局于2012年9月出台了全球第一部专门针对高频交易的监管草案,将高频交易商纳入监管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