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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完善破产制度 实现僵尸企业依法有序出清
http://rich.online.sh.cn 2016-05-30 09:59 [来源]:东方财富网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对记者表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近年来,从市场退出的企业每年在七、八十万家,主要是通过行政上的注销、吊销程序退出的,与破产企业案件受理数量形成了鲜明的反差。《企业破产法》实施9年来,效果并不理想,破产制度在我国仍然是失灵的。

  吴晓灵强调:“我们应该加强对破产制度的认识。市场经济的基石,就是契约精神和对财产权的保护,而破产就是契约的依法终结。破产是把以往的所有合同和债权债务关系做一个一次性的了结,打扫战场,重新开始。相比过去卖身为奴、父债子偿,破产制度是极大的进步。而现代破产制度引入了破产重整,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力求让债务人的财产价值最大化,是在更深层次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债转股不是“免费的午餐”

  要实现僵尸企业的有效市场出清,吴晓灵认为要完善破产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措施。最重要的原则是,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缺位、不越位。

  她认为,在配套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有时行政干预看起来效率比较高,但实际上这是破坏了市场自我修复的机制。政府应该为市场出清创造良好的环境,而不是亲自下场比赛。

  其次,吴晓灵建议要引入预重整和庭外和解等先进制度。这些制度的有点是低成本、高效率,但现有法律并没有给其应有的地位。

  第三,完善破产的程序。她建议要在部分省高院和市中院设立破产与金融审判庭,专司破产与金融案件。建议设立破产管理局,作为司法部代管的国家局或内设局。同时,改变现行管理人选任以法院为主导的模式,改为债权人委员会选任。

  第四,完善破产法,将《企业破产法》改为《破产法》,增加预重整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的破产制度。中国的很多企业治理结构不规范,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高度混同,因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就显得尤为迫切。没有对个人财产的充分保护,企业家就没有安全感,只能跑路和逃废债。

  除了完善市场退出的司法制度,吴晓灵也就不良贷款的市场化处置提出了建议。她认为,不良贷款交易市场要更加多元化,吸引金融机构、民间资本和境外投资者投资不良贷款市场,提高市场的活跃度。

  对于债转股,吴晓灵认为要对有价值的企业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债转股,绝不能成为“免费的午餐”。而对于明显缺乏拯救价值和市场前景的僵尸企业,应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加快市场出清。

  关于不良资产证券化,吴晓灵强调应先通过专业机构收购不良资产。在专业机构将不良资产进行重整后,通过私募发行的方式使之证券化,卖给合格投资者,绝不能卖给普通公众。因为不良资产的风险较高,资产评估的难度也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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