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来袭,这些权利我们该享受!
1、日最高气温>40℃,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40℃>日最高气温>37℃,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37℃>日最高气温>35℃,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单位应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
5、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和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6、企业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露天工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该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