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签约确认表”具有合同性质
陈先生所购房屋坐落在德润·黄金海岸一期9号楼上,记者通过郑州市房管局网站查询了解到该楼已于2011年12月14日取得预售许可证。
在这起事件中,购房者与开发商订立的“签约确认表”到底属何种性质?如果一方违约要承担何种责任呢?记者咨询了法学博士、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权。
王军权表示,陈先生与开发商订立的“签约确认表”在性质上属于预约(所谓预约是指为将来订立一定合同而签订的合同,而将来应订立的合同则相应被称之为本约),具有合同性质。
王军权说,本案中,陈先生与开发商订立的“签约确认表”满足了合同的所有有效要件,还包括了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等要素,已构成了一个有效的合同。
“虽然该合同对后续如何付款并无具体约定,但是双方可以继续协商采取何种方式,而这并不影响合同的合法成立并生效。因此目前一方如果想单方解除该合同,就需提供对方不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证据。
至于销售人员称已就后续事项通知到购房人,那就需要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出买受人已接到签订正式合同的通知而拒不签订的证据,否则销售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定后果。”王军权说,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已就此类情况如何界定做出了明确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