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担保成债权人最后保障
此次中信建投召集的“11超日债”201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将审议《关于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就逾期付息对*ST超日提起民事诉讼等的议案》、《关于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有权依法处置“11超日债”担保物用于付息的议案》、《关于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参与*ST超日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的议案》和《关于“11超日债”再次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开形式及投票表决方式的议案》。
根据相关公告,上述议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参与*ST超日未来可能涉及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通过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要求*ST超日履行支付第二期利息的义务并承担逾期付息的违约责任。
更为关键的是,公告显示,关于*ST超日以其及子公司的部分应收账款、部分不动产及机器设备等,为“11超日债”提供补充担保的事宜,目前已获得*ST超日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表决通过。相应的不动产与动产的抵押登记及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手续亦已办理完毕。
3月26日,中信建投将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有权根据担保物的实际情况,以最大程度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为原则,与*ST超日协商或者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以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处置担保物用于偿付“11超日债”第二期利息。
中信建投提请以补充担保偿付“11超日债”第二期利息,那么债权人的本金有没有保障呢?
对此,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向《证券日报》记者介绍,“债券担保及补充担保,主要覆盖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费用(维权费用等)。综合来看,债权人的本金是有保障的,但不排除相关资产可能存在减值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