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规定落空更需股民主动
其实,中国证监会去年5月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从严格细化信息披露的角度增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更早之前的2008年,证监会还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和公开发行挂钩,要求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这一强硬政策为何落实起来如此困难?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说,监管部门主要从信息披露和再融资两个方面要求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这一做法无可厚非。根本上讲,上市公司是否分红仍是一种自愿行动,监管层无权直接干涉。“但投资者是否善于通过‘用脚投票’来表达意志,这才是市场成熟的最重要标志。”董登新说。否则,上市公司就会发生道德风险,故意不分红或少分红,这对投资者不公平。更何况,是否分红以及分红多少,是价值投资与长期投资的重要导向,对中国股市尤为重要。
宋望明说,应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实施条件和程序进行详细的规定,确定严厉的违法责任。鼓励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对现金分红政策不合理、决策程序不合规或方案不利于中小股东的,可进行法律维权。
董登新建议,参照欧美成熟市场的做法,上市公司分红应该有一套严格稳定的分配制度,并逐渐规定按年度、按季度进行分红,尝试将现金分红与新股发行、再融资、退市等制度对接。“这需要监管部门的政策引导和企业的自觉,更需要股民主动维权诉求,迫使上市公司更加重视股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