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回放
案例1:2012 年10 月,凌先生在一个购物网站选中了一款数码摄像机,并按照对方提供的账号汇去货款。可超过约定交货期限一个月,凌先生仍没有收到数码摄像机。无奈之下,凌先生只好诉请法院责令网站退货退款。但法院却以网站只是一个虚拟名称、实际地址不详为由,裁定驳回了凌先生的起诉。
案例2:
2012年9月,王女士在一家网店购买了一款超薄相机。一周后,王女士去大型卖场验证时,发现该相机不是行货。而网店以王女士已经拆开包装为由拒绝退货。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理由是网店拒不承认相机系其所售,而王女士又不能举证证明与网店存在销售关系。
● 如何应对?
案例1: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要件之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指的是被告为公民的,应当有真实、明确、具体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等;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有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否则,便会被法院驳回起诉。
该案例告诉我们,消费者在购物前,务必查清网络经销商的名称、注册地、实际地址、联系电话,查清网络经销商资质及资信能力,尽量选择具有相应网络经营资质、资产规模较大、信誉记录良好的网络经销商。
案例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该案例中,王女士要想胜诉,在网店拒不承认系其所售的情况下,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与网店存在销售关系。该案例告诉网购消费者,网购时务必注重对证据的收集,如向网络销售商索要发票,注意保留与网络销售商的聊天记录、电子交换凭证、物流取货单据等。必要时,还可以对网络销售商作出的承诺、宣传、介绍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