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并非只输不赢
在股市大跌、楼市限购、其他投资渠道匮乏的大背景下,理财产品往往最能吸引老百姓的目光。尽管前几年银行理财产品出现过很多“亏损门”事件,然而,还是很少有人关注银行理财产品背后的风险。
去年年底,华夏银行代售的理财产品深陷“兑付门”,一些购买者不仅得不到预期收益,甚至连本金都难保。事实上,近几年来,理财产品的爆发性增长已经带来了许多消费者与银行之间的纠纷。然而在实际审判中,尚缺少针对理财产品的法律规章。
●案例回放
高女士曾经于2007年12月21日在中信银行北京安贞支行购买该行理财产品“蓝筹2号”,该产品2010年1月到期,亏损4.51%。高女士认为中信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因此向中国银监会进行行政投诉,要求银监会对中信银行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为此,北京银监局对中信银行采取了约见高管谈话、进行风险提示、现场走访督导、理财业务暗访等监管措施。
高女士向银监会申请行政复议。银监会与2011 年5月31日首次就银行理财产品投诉事宜举行听证会。此案的结果,是北京市二中院二审判定高女士败诉。其依据是:高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在其阅读并接受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的相关条款,且表示自愿承担相应风险后,对涉案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
高女士一案中,法院认为,虽然上述股份制银行在签订协议书及履行协议书过程中的行为存在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但高女士不能举证证明该银行上述行为与其损失之间有直接和必然因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