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应对?
案例1:
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最常见的违规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件在我国已有10 余年历史,其中大部分案件均以投资者胜诉或和解告终,因此,如果投资者遭遇上市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虚假陈述的,应毫不犹豫地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不过,虚假陈述案件的民事索赔存在法定的前置条件,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只有在证监会、财政部或其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作出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后,投资者的民事索赔才可进行,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
投资者进行民事索赔需满足的另一个条件与投资者的买卖记录密切相关,只有受虚假陈述影响的投资者,才可以索赔,而是否受虚假陈述影响,关键看买进股票和持有股票的时间段,能否索赔,由买入时间及持有的时间段决定。
投资者进行民事索赔的最后一个条件就是要有亏损,但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亏损”以法律规定的计算方法为准,而与实际账面是否亏损无关,有很多账面盈利的投资者,按照法律规定的计算方法在特定的时间段内是“亏损”的,此时仍然可以参加索赔。投资者首先需要在证券公司打印自己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在此基础上,投资者可以自拟或委托律师拟定起诉书并准备其他证据材料,按照通常的立案程序完成立案后,即可等待法院开庭审理,法定的审理期限为受理之日起6 个月,但经批准后可以被延长。需要提醒的是,虚假陈述案件的诉讼时效为2 年,超过诉讼时效未起诉的,投资者将丧失胜诉权。
案例2:
内幕交易在我国证券市场并不罕见,但由于查处难度大,之前少有曝光。近年来,随着监管部门加大查处力度,一些内幕交易案件被陆续查证、曝光和处理。在民事索赔方面,尽管证券法规定投资者因内幕交易遭受损失的可以索赔,但由于缺少进一步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如何计算并确定损失等技术上的问题悬而未决,导致司法实务中并未有成功索赔的内幕交易案例。如果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而产生损失的,可以积极与相应的律师联系,以司法实践推动立法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