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表示,其实一直都在执行,只不过申报时不单独列,加到当月收入一起征收
日前,又一则有关税的消息牵动了市民的心,那就是节假日里的加班费,其实也属于被征税的对象。得知这一消息后,许多市民表示没想到,而税务部门则表示,加班费征个税,一直都是这么执行的,只不过是加到当月工资里面征的,许多市民不知道。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日前明确,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需按照工薪收入纳税。
“春节期间加了三天班,本来就不情愿,觉得有点加班费还算是个安慰,没想到原来加班费也是要交税。”省城市民张旻很无奈地告诉记者,春节期间,从初三到初五,一共加了三天班,算下来有大约600块钱加班费,也算是假日补偿,“但现在知道原来这也是要交税的,原来往年的加班费都要交税,真觉得不大舒服。”
不少市民表示,对于加班费也要交税这事还真是第一次知道,原来认为加班费本来就是工作日以外的所得,而且节日加班本来挣的就是“辛苦钱”,想当然就认为是不交税的。
济南市地税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加班费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济南市一直是这么执行的,因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可以免纳个税。但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范围,因此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可能是因为在申报个税的时候,加班费不会单列出来申请,而是和工资等收入放在一起征收,所以很多人看不出来。对于加班费个税的征收方式,工作人员表示会并入当月收入里面,一起按照相关标准征收。例如,春节期间的加班费要放到1月份的工资等收入里面征收个税。
据介绍,虽然是加班时候的收入,但实际上加班费的收入和平常工作日里的收入性质也差不多,不同于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等津贴,因此按规定要征个税。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在春节等节假日加班,一天的收入是平日收入的两三倍,不少市民当月的收入升高不少,但由此也就超过个税征收的最低标准,由“免税族”变成了“纳税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