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配售有法律障碍
相对调高网下配售比例和主承销商配售自主权两项措施,存量配售面临的障碍和阻力最大。
所谓存量配售,是指上市公司的主要个人股东或法人股东对公众发售其限制性股票。不过,业内一直认为,存量配售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
按照《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据悉,在实践操作中,包括控股股东在内的主要股东在企业IPO时,均会按照监管要求承诺股票上市三年内不转让所持股票。
“存量配售的本质意义是让限售股进入流通转让市场,这与《公司法》的规定不符。因此,原则上需要修订《公司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过,凡事都有可能,只要监管层从法条的理解和法理上能够合理解释,就不构成障碍。”上述西北某券商副总裁认为。
不过,上述上海投行负责人认为:“存量配售制度的推出对整个资本市场和投行业影响重大,推出之前监管层应该会广泛征求意见并扫清所有的潜在法律障碍和操作障碍,因此在时间上,可能在三年内才会推出。”(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