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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百万巨款神秘“消失” 银行卡一直正常使用

    银行曾发涉案交易短信提醒

    二审法院判定该不利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

    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确认,涉案交易发生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27日9时16分38秒。当日9时16分54秒,建设银行武圣路支行向肖老发送涉案交易提示短信,内容为:“您尾号1164的理财卡1月27日9时16分跨行其他渠道消费支出人民币1015700.00元。活期余额13058.89元。”

    肖老对银行向其发送的短信均认可,但称其使用的手机为老年机,因功能限制导致其未看到交易提示短信。

  2022年5月31日,北京金融法院认为,肖老主张涉案银行卡被盗刷,应当提供初步证据予以证明,但肖老未提交任何足以初步证明涉案银行卡系被盗刷的证据。尤其在公安机关对肖老报案未予立案,即所谓盗刷事实未被刑事司法程序认定的情况下,肖老未提供证据证明交易发生时真卡不在交易地点,亦未提供其在建设银行武圣路支行发送交易提示短信后的合理时间内报警或挂失的证据。一审法院据此认为无法确认涉案交易非肖老本人操作,并无不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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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上游新闻 作者: 责任编辑:杨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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