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7.7万买金融产品 亏损过半!巨头被判赔偿 详情曝光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施天涛则指出,金融产品具有风险属性,而广大金融消费者金融专业知识不足、信息不对称、风险承受能力有限,这要求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当充分揭示金融产品的风险、准确评估金融消费者的投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帮助金融消费者在充分了解风险的情况下,投资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
另外,本案中作为消费者的才某虽然支付了购买信托产品的款项,但信托合同上的签字并非才某所签,这与代理机构的不规范销售行为不无关系,这种不规范行为亦造成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履行的缺失。对于代理机构的不规范销售行为,应由金融机构承担不利后果,这有助于规范金融产品的销售秩序,督促金融机构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本文来源:中国基金报 作者: 责任编辑:杨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