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7.7万买金融产品 亏损过半!巨头被判赔偿 详情曝光
专家说案:金融机构应履行适当性义务
该案二审审判长江锦莲指出,该案是准确适用信托合同成立相关规则、践行金融消费者保护精神的典型案例。
信托合同的成立,要适用信托法,亦要适用民法典及合同法。该案中,当事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才某已经通过转账支付购买信托产品的款项,信托公司亦已经接受,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信托合同成立,这是准确衔接适用信托法与合同法的体现。江锦莲法官指出,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应当做到三点: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适当销售。而金融消费者的既往投资经验能否免除卖方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应当结合金融消费者既往投资金融产品的属性、类别、投资数额以及投资期间综合予以判断。具有股票、基金投资经历并不能等同于对信托类金融产品的投资风险具备完全的认知。
具体到该案,才某之前投资股票、封闭式基金,与信托产品在交易原理、交易架构、资产配置、清算方式、投资风险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且才某此前投资金融产品的单笔交易金额绝大多数在30万元以下,与其投资的信托产品金额有较大差距。
本文来源:中国基金报 作者: 责任编辑:杨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