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7.7万买金融产品 亏损过半!巨头被判赔偿 详情曝光
中证登回函显示,才某拥有多个证券账户,开户最早时间为2001年3月,交易类型涉及证券买卖、融资融券。对此,中信信托认为,才某在2015年5月开通融资融券账户,该类交易的风险远高于信托投资,才某有丰富的金融知识、股票交易经验,拥有较高风险辨别能力和承受意愿,基于“风险自负”原则,本案信托产品产生的损失应由信托资产承担。
法院:赔偿投资损失
梳理时间线,才某购买信托时间是在2015年,彼时既没有目前银保业内通行的“双录”,也没有资管新规的出台,《民法典》亦未落地。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指出,信托产品的内容复杂、期限长,属于具有较高投资风险的金融产品,应当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推介、销售,亦即卖方机构负有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该适当性义务要求中信信托在向才某销售信托理财产品过程中,必须了解才某投资经历、资产信息、风险负担意愿基本情况,并保证才某的情况与涉案信托产品风险等级互相匹配,这是“卖者尽责”的应有之意,亦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本文来源:中国基金报 作者: 责任编辑:杨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