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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7万买金融产品 亏损过半!巨头被判赔偿 详情曝光

    “资管新规”落地四周年,“保本保收益”的口号早已告别信托市场。然而,若卖者未做到“尽责”,仍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日前,北京金融法院公布了一起“金典案例”,某个人投资者才某向中信信托汇款777.7万元购买信托产品,因证券市场大幅下跌,信托产品被全部平仓清算,才某仅分得信托财产利益383万余元。才某以相关合同非本人签署、信托合同不成立、信托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中信信托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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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中信信托则主张信托合同成立,并以才某拥有多个证券账户,存在证券买卖、融资融券的投资经验为由主张免除适当性义务。法院最终认为信托合同成立,但中信信托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充分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应赔偿才某的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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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基金报 作者: 责任编辑:杨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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