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职工医疗保险 注意避开这七大“坑”
一些用人单位把节省经费的脑筋打歪了,以各种理由不缴纳医保费、少缴医保费,从而导致员工权益受损。
1。试用期不给职工缴医保
一些用人单位以员工处于试用期不能享受单位福利为由,拒绝为员工缴纳医保。这是不合法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医保。
2。员工自愿放弃缴纳医保
一些用人单位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将其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员工自愿放弃医保,单位不能免责。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所以,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员工自愿放弃缴纳医保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