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平台再上“紧箍咒”:关于隐私、变更规则有了新规定
大数据杀熟、差异定价等行为被禁止。《条例》要求:不得利用平台收集掌握的用户数据,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用户实施产品和服务差异化定价等损害用户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得在平台规则、算法、技术、流量分配等方面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和障碍,限制平台上的中小企业公平获取平台产生的行业、市场数据等,阻碍市场创新等。
邓志松认为,这体现了竞争法与数据相关法律的衔接。如此设置,一方面是因为,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是《数据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之一,而前述行为阻碍了这一目的的实现,有必要予以规制;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数安法》中出现了竞争法与数据法的衔接条款,而平台经济领域数据相关的反竞争行为数量越来越多,关注度也越来越高,有必要在数据相关法律中予以强调。
对于近期讨论热度极高的“互联互通”,《条例》也有回应:互联网平台运营者面向公众提供即时通信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他互联网平台运营者的即时通信服务提供数据接口,支持不同即时通信服务之间用户数据互通,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用户访问其他互联网平台以及向其他互联网平台传输文件。
如若该条保留至《条例》正式通过,则意味着对即时通信平台运营者数据互通的要求更为刚性。
此外,对于个性化推荐,《条例》要求保证推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来源合法,且需获得个人单独同意,需支持一键关闭推荐或删除信息。
本文来源:东方财富网 作者: 责任编辑:杨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