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平台再上“紧箍咒”:关于隐私、变更规则有了新规定
平台义务:
应建立算法策略披露制度
“互联网平台治理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各国也都在从不同角度进行探索。《条例》聚焦于互联网平台治理领域影响数据安全或与数据收集、使用有关的问题。”左晓栋指出。
《条例》设专章规定了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应当履行的数据安全相关义务,包括披露数据相关的平台规则、隐私政策和算法策略制度,不得利用数据以及平台规则实施不正当竞争或限制,即时通信平台间数据互通,履行个性化推荐安全义务等。
平台规则、隐私政策等的制订、变更不再是平台自己的事情,而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大型平台还需经第三方评估取得行政同意。
而对于日活用户超过一亿的大型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其平台规则、隐私政策制定或者对用户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修订的,应当经国家网信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并报省级及以上网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同意。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整理各公司财报数据发现,日活用户超一亿的平台包括微信、淘宝、支付宝、抖音、今日头条、百度App、快手、拼多多、微博、爱奇艺等。这也意味着这些大型平台的运营者以后要变更平台规则等,或许将更为慎重。
但是何为“第三方”,不少专家表示《条例》规定得仍模糊。熊定中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的是网信部门“支持有关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评估、认证服务”。从“支持”变成“认定”,是否有超出个保法授权范围之外的嫌疑,值得探讨。
不仅对个人信息处理、数据处理做出规定,《条例》还对算法推荐、互联互通等深层问题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