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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75岁老人立遗嘱将房产白送给小姨子 专业律师:完全符合规定

    这则新闻里涉及到两次继承,如何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专业的律师是如何来解读的呢?首先是老人妻子的遗产继承问题。老人妻子去世前留下遗嘱,希望把自己拥有的一半房产送给自己的妹妹,考虑到老人妻子瘫痪,很可能是以口头形式留下的遗嘱,这在法律上称为口头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可以采取公证、录音、自书(自己书写)、代书(他人代为书写)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的方式立遗嘱,但口头遗嘱仅限于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而且如果事后紧急情况解除,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从这个新闻里来看,老人的妻子去世前是自杀,不会遇到情况紧急的情形,所以她的口头遗嘱很可能是无效的,视为没有遗嘱。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对于遗产的继承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遗产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个新闻里,老人的妻子先去世,从年龄上看,老人的岳父岳母应当早已去世,而老两口的孩子也早已去世,所以老人妻子的遗产继承人只有老人一个了。

     所以,严格来说,老人夫妻二人的房屋,在妻子去世后,应当归老人一人所有。在老人去世后,由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已经不存在,所以房子应当由老人的兄弟姐妹进行继承。但老人基于夫妻感情,尊重妻子的意愿,仍然坚持去做公证,采用有效的公证遗嘱方式,将房产遗赠给妻子的妹妹。这个公证遗嘱,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将来老人去世后,房产就按照遗赠的方式给了妻子的妹妹,不留给自己的兄弟姐妹了。当然,如果老人去世前,妻子的妹妹先于老人去世,或者妻子的妹妹没有在知道遗赠开始后的两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那么这套房子仍然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老人的兄弟姐妹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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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侬好上海 作者:侬好上海 责任编辑:杨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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