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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分子获刑十年半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黄某、陈某发分别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16日,被告人李某勇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29日、9月24日,被告人赵某园、于某东分别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在一审中,被告人李某勇的辩护人提出,李某勇不构成犯罪,应认定为民事欺诈或者合同诈骗罪。
对此,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勇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司前端、后端、营销策划等工作人员冒充股民、荐股老师等,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的转账单、持仓单、视频等内容,鼓吹公司实力和荐股水平,虚构盈利假象,并许诺公司有内幕消息,骗取被害人钱财,李某勇等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而非民事欺诈或合同诈骗罪。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勇、于某东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五被告人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被告人李某勇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首要分子。
最终,法院判处李某勇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2万至3万不等。
本文来源:中国基金报 作者: 责任编辑:杨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