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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 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可做证据了!但这些要点你得知道

  “微信”作为证据的裁判规则

  微信聊天记录虽得到司法解释认可,由于是电子数据证据,往往真假难辨。在网络上,可以直接生成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的各类软件非常多。

  大量案例表明,微信证据要想成为有效的证据,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只截个图是远远不够的。

  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微信”作为证据的裁判规则。

  最高法当时表示,微信聊天记录在审判实践中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最高法还明确,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保存原始记录;微信语音中记载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由于微信语音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故除微信语音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今年8月,华商报报道了一起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的有关微信聊天证据的借款纠纷案。

  王刚(化名)诉称,2017年一位同事向他借了2万余元。2018年,陆陆续续还了一些,还有1万余元未还。因多次催讨无果,只能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并未到庭,原告只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屏,显示有其催账、对方答复去借等内容,但原告却无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的另一方就是被告本人。

  办案法官杨宁介绍,能够被作为证据采信,需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法定条件。

  真实性方面,原告提交的微信证据只有截图,没有保留原始终端载体即微信App中的数据,导致真实性无法核实,且原告曾将被告微信拉黑,在庭审时无法再调取原始信息,大大削弱了证据的证明力;

  合法性方面,截图只有聊天内容,没有对方个人信息界面或者微信号,聊天界面的昵称不能直接指向被告本人,不能明确证明聊天的内容确实发生于原、被告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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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 责任编辑: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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