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只靠一句“买它”!网红带货须先体验
法官提醒,依据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在产品责任中,刑事处罚并不免除民事赔偿,消费者仍然可以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退还货款并予以赔偿。
基于此,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法院审结上述刑事案件后,受害者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某退还货款,并予以10倍赔偿。法院审理后,认定刘某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被处以刑事处罚,并不构成其免除向消费者承担该民事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正当理由,据此判决支持了消费者的10倍赔偿主张。
法官提醒,带货主播应严格审查货源、生产许可、安全标识,不生产、不销售、不代理三无产品,代理的商品亲自使用,避免虚假宣传。严禁刷单虚构销量,避免构成不正当竞争;谨慎评价其他同类产品,避免侵犯其他厂商名誉权;还应当遵守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规范网络直播行为的相关规定,杜绝低俗直播。
本文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赵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