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试用期这些坑你都知道吗?一不小心就踩中了!
第2题:B.不可以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的长短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而定的。《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 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小凡签订的是2年期的劳动合同,所以试用期最多只能为2个月。所以,单位延长小凡的试用期是不可行的。
第3题:B.不正确
试用期尽管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考察期,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试用期间,劳动者实际上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保属于“欠保”违法行为,是不可行的。所以,案例中,小毅单位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本文来源:上海本地宝 作者: 责任编辑:郑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