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不裁员、少裁员企业 这项保险费可返还一半!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有关问题有了明确规定。北京市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局发布《关于失业保险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返还企业失业保险费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实施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本市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
实施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本市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的申请条件包括:
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
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
返还标准按上年度企业及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定。
本文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杨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