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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金融服务费”会“变脸” 法官支招:贷款须谨慎

  买车办贷款、租房办贷款、整容办贷款、上学办贷款……当前大有“全民皆贷”的趋势。最近引发热议的“西安奔驰消费者维权”事件让金融服务费浮出水面,那么到底金融服务费是什么、司法对其如何评价、如何对其加以规制?针对上述问题,《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据介绍,当前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中并没有对金融服务费的明确定义,其通常是发放贷款者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手段,即在通过宣传低息吸引客户的同时为了获得高收益,在利息之外收取的费用。

  实践中,金融服务费的收取包含了种种潜规则,比如:没有合同条款加以约定;即便有合同条款约定,在签订过程中,放贷机构未以明显提示贷款者的方式对金融服务费条款加以说明;与其他费用一起交纳,让贷款者产生混淆;以现金或者转入个人账户方式交付,款项流入不明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此前审理过多起涉及金融服务费的案件。2015年9月14日,李某向王某借款,签定借款借据,约定借款3万元,年利率24%,每月另付总借款的4%作为某金融公司服务费,借款期限3个月。李某支付部分利息后未还款,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某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服务费,金融公司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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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杨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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