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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引导新三板挂牌企业尽量采取要约方式回购

  自去年底新三板回购办法公布实施以来,已有16家挂牌公司披露二级市场回购方案,但个别公司向特定对象泄露回购交易指令,变相实施定向回购。为此,全国股转公司4月12日发布了《关于规范挂牌公司股份回购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以进一步规范挂牌公司股份回购业务。

  《通知》在规范“回购价格、回购规模、信息披露、回购交易指令”等方面打了补丁,比如规定挂牌公司应加强对回购交易指令管理,严控知情人范围。全国股转公司还表示将重点监控回购相关交易,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

  变相定向回购,主要发生于二级市场竞价回购上。新三板流动性弱,交投清淡,有的挂牌公司长期无收盘价,有些大股东在要约回购前甚至会制造市场价格,投资者对公司真实价格到底如何比较迷茫。由此即使前一日有收盘价,但第二日回购价格到底为何也难准确估计。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有关主体只要在盘面上挂出几个迷惑人的买单,再在这些买单下面挂上大笔回购单子,一些掌握回购交易指令信息的主体就可成为回购对手盘,成功卖出。

  只要新三板流动性弱的局面不变,采取竞价方式在二级市场回购,基于一些主体迫切的退出心理,回购交易指令作为内幕消息,其所隐含的价值就很大,变相定向回购就很难根治。“对敲”定向回购可能构成内幕交易,通过重点监控回购交易行为,打击内幕交易,或可一定程度上震慑变相定向回购,但也未必能彻底解决问题。

  此前一些市场人士建议,挂牌公司披露各个回购日的具体操作预案,直至回购完成,但客观上,过高的披露要求会限制挂牌公司权利,一定程度抬高回购成本,损害股东权益。由于每日公布二级市场竞价回购价格还不太现实,竞价回购演变为变相定向回购或仍难杜绝。

  笔者认为,当前市场环境下,不如引导挂牌企业尽量采取要约回购的方式来回购,如此有利于维护各方利益,还省去诸多不必要麻烦。

  其实,去年底的新三板回购办法已规定了要约回购方式。按回购办法,要约回购应以固定价格实施,在要约期限内,挂牌公司应至少披露三次投资者可预受要约的提示性公告,要约回购按照相同比例回购股东预受的股份。由此看来,要约回购的信息披露成本并不高,却能最大限度收公平回购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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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熊锦秋 责任编辑:杨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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