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热线财经> 银行保险

监管酝酿规范险企中短期产品 年度保费不高于总保费20%

  针对不少寿险公司曾经主打的中短期产品业务,监管层又在酝酿新规。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3月18日,银保监会向人身险公司征求对中短期产品新规的意见。

  新规拟对险企中短期产品设定额度和比例要求。其中,额度要求不变,即年度规模保费上限为险企资本投入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比例方面则设定了新要求,即自2020年开始,不超过当年总规模保费的20%。

  有寿险公司人士对记者分析,这份酝酿中的新规看来是要对目前操作上的模糊地带进行明确。比如重新定义了中短期产品,并考虑到险企资产负债匹配和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开展中短期产品业务留了“口子”,此前业内普遍认为这类业务已被叫停。

  重新定义中短期产品

  银保监会18日下发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中短期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重新定义了中短期产品业务,并拟规定自该通知发布后,目前的关于高现金价值产品、中短存续期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监管方面于2014年、2016年分别发文,重点规范过高现金价值产品、中短存续期产品两种业务。仅从期限上看,高现价产品一般认为是指期限不满3年的产品,中短存续期产品则是指期限不满5年的产品。

  新的《意见稿》中,将中短期产品定义为“人身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保险期间不满5年且不短于3年的两全保险产品”。

  尽管中短期产品期限定义上是3年以上5年以下,但其实可以认为5年期以下的产品都是中短期产品。有寿险公司精算师表示,在监管引导下,现在基本没有公司在做3年期以下的短期产品了,短期基本就是5年期的。另外,强调3年期以上,也可以跟银行理财产品做区分。

  《意见稿》还要求中短期产品“名实相符”,即产品的保险期间要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具体要求是中短期产品开发不得有下列行为:通过保单贷款、部分领取、减少保额等条款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通过退保费用、退保率假设、持续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通过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

  《意见稿》还强调,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等设计为中短期产品。

  为中短期业务留口子

  《意见稿》称,保险公司因流动性管理需要,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可以申请备案中短期产品。风险处置期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因流动性管理需要,申请备案中短期产品。同时,对中短期产品设定了额度要求和比例要求。

  保险公司中短期产品的额度与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挂钩。即自2020年开始,保险公司中短期产品的年度规模保费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

  比例方面,《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将中短期业务占比逐步下调至合理范围内。具体为,2020年开始,各公司中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占当年总规模保费的比重不得超过20%。

  相较之下,2016年关于中端存续期产品的规定为,3年期以下的产品销售额度不高于总体限额(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的50%。2017年增加规定,中短存续期产品季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季总规模保费收入比例高于50%时,一年内不予批设分支机构。

  表面上看,新规拟定的中短期产品规模相较此前有所收紧,但其实并非如此。

  一位寿险公司人士表示,此前监管曾发布包括整治“长险短做”产品乱象的多份文件,因此实际情况中,业内普遍认为监管叫停了这一类业务。不过,一些寿险公司的长期业务一时难以弥补中短期业务的缺口,因而存在流动性问题。如此看来,考虑到实际的流动性管理需求,又留了开展中短期产品的口子。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声明: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尽快与上海热线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相关处理。联系方式:shzixun@online.sh.cn

本文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刘敬元 责任编辑:赵瑜

©1996- 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许可证编号:31220180001 沪ICP备09025212号 沪网文[2017]6486-491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09号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