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计税可二选一:不要误选“优惠政策”反而多交税!
避开税负陡增临界点
上述税务经理指出,计税方式“二选一”的政策其实并不新鲜,因为年终奖的政策,原本就是给予纳税人一次选择机会,可以指定年度内的一笔收入为“年终奖”,纳税人可以使用这个机会,也可以不用。年终奖政策允许对年度内一笔收入给予“特别处理”,为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
“之所以延续这个政策,可能主要是为了保证2018年发放的年终奖不受到太大影响。因为改为按年综合纳税后,税务筹划作用下降了。税务局官员之所以强调这点,可能主要害怕纳税人政策适用不对,导致税负增加”,该税务经理直言。
除了中低收入群体,年终奖若刚好卡在重要节点上的群体,也需要避开税负增加的可能。
叶霖儿表示,如单独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可能在税率换档时出现税负突然增加的“临界点”现象。
这些临界点,刚好都是综合所得税率表不同税率的分界收入,包括3.6万元、14.4万元、30万元、42万元、66万元、96万元。
比如,发放3.6万元年终奖,个税需要缴纳36000×3%=1080元,到手34920元。如果多发一元,也就是发放36001元年终奖,个税需要缴纳36001×10%-210=3390.1元,到手32610.9元。多发一元年终奖,到手收入反而少了2309.1元。
之所以会有这种“甜蜜的烦恼”,是因为年终奖适用税率,是以年终奖除以12对应的收入所对应的税率档次,但计税基础仍然是“全部年终奖”,这导致了处在税率换档的收入出现税负陡增,即税负不连续的现象。因为税负陡增,相应地,到手收入则会减少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