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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用卡服务时,因未核实卡面信息与持卡人信息是否一致,造成持卡人权益侵害和经济损失的;
(四)利用制作、发放社会保障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社会保障卡而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持卡人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四条 (争议处理)
因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和使用发生行政争议的,持卡人可以向市信息服务中心提出申诉,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相关概念)
服务银行是指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的所属银行。
银行受理网点是指服务银行设立的办理社会保障卡业务的受理网点。
社区受理网点是指街、镇在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或社区事务受理分中心设立的办理社会保障卡业务的网点。
第三十六条 (过渡条款)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的社会保障卡,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本办法实施后社会保障卡有效期届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参照适用)
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境外人员,参照本办法发放社会保障卡。
第三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2001年5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的《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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