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缺钱需要卖房子
老人糊涂了怎么办?
因为秦阿姨不愿搬去和儿女一起生活,给他们添麻烦,儿女也不放心老人一个人独居,商量来商量去,秦阿姨决定去住养老院。正好女儿家旁边就有一家新开的养老院,一天三餐饭来张口,全科医生、抢救设备都有,日常也多些老朋友聊天解闷儿。
养老院硬件条件不错,服务也周全。一个月六七千元,秦阿姨把自家房子出租了,差不多就能负担在养老院的费用。养老院里也有一些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入住费用更高,家里还额外给请了护工。
看到这样的老伙伴儿,秦阿姨在心里又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
“我要是也像你姥爷那样老年痴呆了怎么办?”秦阿姨问女儿。原来,她担心自己要是有那么一天,养老院就得按生活不能自理的标准来收费,那钱可就多了。
“您放心,房租加上养老金,肯定够您养老的。”面对女儿的宽慰,秦阿姨还是不放心:“万一以后房价跌了,租金负担不起呢?我不还得拖累你们吗?”
“咳,那也没事。大不了就把房子卖了呗。”说着容易,可秦阿姨转念一想,卖房子那是要房主签合同办手续的,“我要是都傻了,怎么办手续啊?”
这一句话,倒真给女儿问住了。
秦阿姨的担忧其实是老龄化社会的一个现实问题。一些老人罹患脑梗、老年痴呆等疾病后,神志不清、失去行为能力,要提取他们的大额财产、或者卖房换钱用于就医生活等,都会遇到障碍。配偶或子女不得不先到法院提起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诉讼,然后再确定监护人,由监护人代为行使相关权利。
更麻烦的是,如果家人有矛盾无法协商一致,还可能在确定监护人的问题上争执不休,最后只能听凭街道或法院指定监护人。
现实中还有一些“失独”、子女不孝或因其他家庭不幸无法由子女养老送终的老人,他们在失智失能情况下的监护问题就显得更加尴尬。
因为之前做过遗嘱公证,秦阿姨又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业务三部主任、公证员郭岳萍咨询,希望能够通过公证找个万全之策。
郭岳萍主任说,如果再早几年,对于秦阿姨的困惑,公证可能没有有效的解决方案。正巧2017年10月《民法总则》施行,其中规定了意定监护的相关条款,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而这正是公证行业的一个新兴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