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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海清:银行资管大革命!把握新规背后的监管逻辑

2018-04-28 10:35:16

  对接国际标准,“标化市场”态度友好

  在11月的征求意见稿中,有诸多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包括基本不允许分级产品存在、明确不允许收取超额费用、过渡期和过渡方式不合理等等,我们在当时的报告以及之后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点评中均进行过解读,“银行上书”中也提出了很多不同意见。

  从正式版本的“大资管新规”看,对于市场的合理意见进行了充分采纳,对于与国际标准严重违背的规定进行了重大改动,这有助于中国金融如火如荼的对外开放。

  正式版本的“大资管新规”是一部对于资管行业健康发展充分鼓励的“宪法”,对于“标化市场”更是充分鼓励,我们对于资管行业的未来充满信心!

  第一,过渡期超预期延长1年半。相比征求意见稿,《指导意见》将过渡期从“2019年6月30日”延长至2020年底,过渡期延长1年半。

  第二,过渡期内可按规定发行老产品对接,存量逐步收缩,而非“一刀切”,过渡方式明显缓和。此次《指导意见》明确规定,“ 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过渡期内可按规定发行老产品对接,这表明政策层态度出现缓和,以及金融市场过渡将更为有序平稳。

  第三,何种情况使用成本法仍然存在不同理解,但是相对征求意见稿放宽是确定性的。此次《指导意见》鼓励使用市值计量,但同时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兼顾“ 持有到期、不具备活跃市场”等需要成本法计量的市场诉求,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此次监管规定在产品净值化管理上更加“留有余地”。

  对于何种情况能够使用成本法,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解读:按照更符合监管内涵的理解,应当是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封闭式产品”可以使用摊余成本法;但市场存在另一种解读,即按照字面理解,“大资管新规”正式稿并没有强制要求开放式产品必须使用市值法,而仅仅是“鼓励使用市值计量”,这有待细则进一步明确。

  此外,对于货币基金等已经使用成本法计量的成熟模式,是否需要采用市值法,依然存在争议和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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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海清FICC频道 作者:邓海清 陈曦 刘伟 责任编辑: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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