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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同工同酬”还临时工尊严
http://rich.online.sh.cn 2013-06-26 08:32 [来源]:北京晨报

    干同样的活却拿的比“正式工”少,“临时工”的这种状况将改变。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对此,很多人满心期待,但也有人认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企业可能还会找空子来规避。

    赞扬

    迟来的平等值得期待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早在1951年就通过了同工同酬公约,我国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也规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要体现同工同酬。但现实当中,不仅“临时工”现象大量存在,而且《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剥夺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现在已经开始使用“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方式,如订立11个月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身份为“临时工”,不享有“正式工”待遇等。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如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无法实现。这就导致本来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反而成了套在劳动者身上的枷锁,“同工同酬”成了法律白条。

    我国实行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基本分配制度,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从本质上来讲,应该“同工同酬”。但“同工不同酬”在相同劳动条件下,从事着相同的劳动却因为身份不同而导致待遇相差甚远,这完全不符合我国基本分配制度的本义,也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而且这种按身份取酬的做法,既不能调动劳务派遣工的积极性,也容易让体制内职工产生无形的优越感,养尊处优,失去进取心,对单位提高工作效率与长远发展十分不利。

    基于此,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要求被派遣劳动者应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虽然有些来得过晚,但就算是迟来的“同工同酬”,也同样值得期待。劳动者的薪酬,除了特定领域外,就是要抛开身份标签,按岗位不同、奉献多少论薪酬待遇,这不仅仅是关系职工核心经济利益的问题,也是关系社会稳定的问题,更是关系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问题。我们深深期待,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能够从体制上真正消除身份差别,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让同工同酬从梦想变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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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稿]: 黄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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