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随后在上城区人民法院拿到了调解书中的一份,根据这份调解书,2010年11月,浙江省钱江船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亚(浙江)商务有限公司签订505份《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管局进行了备案登记。买方中亚公司为履行上述合同共向原告支付保证金5000万元。
按合同约定,签合同后一个月内全款付清,但被告一直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根据2011年3月31日的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果中亚未能在4月1日前支付相应违约金,则双方于4月2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中亚想继续履行合同,需支付其后的延期未付房款违约金,如果仍未在2011年4月30日前履行双方达成的协议及相应违约金,则于2011年5月1日解除,被告已支付的保证金及延期付款违约金不予返还。但实际上,中亚和开发商一直到前不久才真正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