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9日,配合《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指引》的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简称《主协议(凭证特别版)》)。《主协议(凭证特别版)》作为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标准法律文本,它的发布得到了市场参与者的普遍认可和国际同行的高度赞赏,是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交易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必将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全面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一、《主协议(凭证特别版)》是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新的客观需要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包括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及其他管理信用风险的基础性信用衍生产品。其中,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与银行间市场传统金融衍生产品不同,它可以存在多个持有人,是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发布《主协议(凭证特别版)》是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新的重要前提。
从凭证本身来看,当创设机构发生违约事件或者终止事件时,对于是否提前终止以及提前终止的具体安排只能存在一个明确的决定,否则交易参与各方之间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增加交易风险。所以,针对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交易,需要一份法律文本统一凭证交易参与各方的行为。2009年,交易商协会发布《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简称《主协议(2009年版)》),作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双方使用的规范、标准合同文本。《主协议(2009年版)》采用双边签署方式,若沿用该协议,各凭证持有人与创设机构之间的协议不同,将会极大地限制凭证的交易流通范围,影响凭证市场的流动性。
二、《主协议(凭证特别版)》是信用风险缓释凭证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
针对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标准化、可交易的特性,《主协议(凭证特别版)》作了特殊的机制安排。在违约、终止事件处理机制上,当同一凭证存在多个凭证持有人时,为了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主协议(凭证特别版)》引入了持有人会议机制。在违约事件或终止事件仍然存续的情况下,凭证持有人可进行协商或召开凭证持有人会议就提前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并做出有关决定。在提前终止交易计算方式上,《特别条款》将计算方法统一为适用替代交易法,并就如何选择计算方和第三方报价机制作出了统一的安排。
《主协议(凭证特别版)》中的核心机制安排,与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特性相适应,保障了该产品功能的充分发挥,便于有效防范和管理市场的法律风险、交易风险和系统风险,为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交易打造了规范发展的平台。
三、《主协议(凭证特别版)》是金融衍生品创新过程中的有益尝试
当前,我国金融市场正处于健康快速发展时期,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金融要素日益活跃,金融创新迫切,此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创新正是在此背景下,由市场内在需求推动而成。如何兼顾NAFMII主协议的先进性和结构的完整性,是主协议后续工作中面临的重要挑战。
针对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特殊性,通过在原《主协议(2009年版)》通用条款的基础上,增加特别条款,形成一份独立主协议。从法律关系上看,《主协议(凭证特别版)》与《主协议(2009年版)》相互独立。《主协议(凭证特别版)》采用多边签署的方式,不允许修改或排除特别条款的任何约定,并且它仅适用于凭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采用双边签署的方式,允许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和交易有效约定中对主协议做出补充或特别约定,并且适用于除凭证交易外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二者在管辖内容和核心机制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主协议(凭证特别版)》是独立的管辖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法律文件。但从文本结构上看,《主协议(凭证特别版)》又是整个NAFMII主协议的重要补充,作为我国金融衍生产品法律文本体系中的一员,很好的继承了《主协议(2009年版)》的语言风格、基础机制安排等等。
这种机制安排既适应了创新的需要,有助于明确市场法律关系,最大化的发挥法律文本的功能,也保证了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主协议体系的完整性,为将来NAFMII主协议应对产品创新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