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护不了记者
由于在大学讲授过多年新闻传播法,也以律师身份帮助过一些记者维权,因而每有事关舆论监督的事件,诸如网民发帖被抓、记者采访被打、报道问题被拘传、被网上通缉、被治罪,等等,总有记者朋友会对我进行采访,经常会问到我们的法律是否有缺陷,问题的存在是不是与我们没有新闻法有关;而一些同仁在就舆论监督问题接受采访时,也通常会指出我们的制度不完善,没有新闻法什么的。
很多人所说的新闻法,是指冠以“新闻法”这样一个名称的法律。在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目前确实还没有《新闻法》。上个世纪80年代《新闻法》就进入立法机关的立法计划,并在几近提交全国人大讨论通过时因特殊时势停滞下来并萎顿至今。从此情势来看,短期内要制订一部专门的《新闻法》,是不现实的。那舆论监督经常遇到的问题,是不是与没有专门的《新闻法》有关呢?我不这样认为。
我国目前虽然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但并不意味着我国的新闻传播活动处于法律真空。事实上,有关新闻传播方方面面的社会关系,在目前的法律体系里,都可以找到相应的规则来予以调整和规范。包括《宪法》关于言论、出版自由以及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控告、申诉、检举等权利的规定;《刑法》关于侮辱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诸多与言论有关的犯罪的规定;《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关于保护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规定;《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等法规,以及大量有关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及互联网管理方面的规章。
在目前,如果准确执行、认真落实宪法及有关法律,排除各种不合理的甚至违背宪法、法律和有关国际人权保护文件的法规的适用,我们会发现,我们希望通过专门的新闻法来解决的问题,或者说绝大多数问题,都将得到很好的解决。而目前很多呼吁新闻立法者试图通过新闻立法来解决的问题,其实是完全可以通过现行的其他法律解决的,而有的问题则是通过了一部专门的《新闻法》也解决不了的。
很多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常常会抱怨,新闻采访权没有保障,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有时人身安全都成问题,希望立法予以解决。实际上,权利总是与义务相对应的,如果说记者的采访是一种权利,那无疑意味着被采访对象有接受采访的义务,否则就需要承担责任。而如果记者的采访是权利,那么记者与他人接受采访义务的对等义务又是什么呢?显然没有。这意味,所谓记者的采访权除了在向那些对公共信息负有公开义务的公共机构收集信息时体现为权利之外,对其他非信息公开义务主体而言,是无所谓权利的。而对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来说,其公开信息并不只是对记者的义务,而是对全体有知情权的公民的义务。因此,人们通常所说的采访权,在某种意义上仅仅是一种采集信息的自由。
从立法上来讲,不可能将采访权作为新闻从业人员的专属权利来予以规定。实际上,即使法律规定记者有采访权,也不可像其他权利那样通过可救济的方式予以实现!至于记者采访的安全问题,其实是普通法解决的问题,无论记者有没有采访权,也都有生命安全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记者如果在采访中受到伤害,完全可以通过现行刑事、民事法律来对责任人追究责任,而用不着叠床架屋地在现行法律之外制订一部专门的《新闻法》来解决。而且,专门制订《新闻法》来解决与新闻传播活动相关的民事和刑事问题,也不符合立法体例。
至于新闻传播失范对其他权利和利益的损害,也完全可以在现有法律体系中找到救济依据,而用不着制订一部专门的《新闻法》来解决问题。目前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记者和媒体的采访、报道行为,也不是无法无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