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1元购买母亲房产 法院两审均判合同无效
邢女士在担任母亲的监护人期间,与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母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元的 价格购买母亲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声称此举是为了保护母亲的财产。记者日前获悉,北京市西城法院判定母女俩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中院维持一审判决,并认为邢女士的做法有违监护制度精神。
古稀之年的李老太太和智力残疾的老伴儿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个女儿被确定为他们的监护人。二老在北京市西城区有一处房产,登记在李老太太名下,小女儿邢女士在没有告知大姐的情况下,以1元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子,并过户到自己名下。
邢女士的姐姐知道后,认为此举侵害了自己的监护和继承权利,也侵害了母亲的利益。
在父亲去世后,姐妹俩打了多场官司。先是分别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方为母亲监护人的资格。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妹妹邢女士的监护人资格。
本文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赵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