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热线财经> 银行保险

改革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 总体不增加企业负担

  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决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国务院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实行。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五部门明确表示,中央作出的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决定是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和治理方式的重大改革,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将抓紧研究提出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

  社保基金总体运行平稳,将增强参保缴费人获得感

  据财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8月底,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分别为47264亿元、17392亿元、5712亿元、1734亿元、558亿元,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总体运行平稳。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要求,自今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现行省级统筹基础上,建立中央调剂基金,对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度调剂,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重点缓解少数困难省份的基金收支压力,确保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五部门负责人表示,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有三方面意义。首先,有利于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规范征缴管理,提高征缴效率,降低征收成本,优化缴费服务,增强参保缴费人获得感,实现社会保险资金安全、可持续增长,为降低社保费率创造条件。其次,有利于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更好地确保发放、维护广大参保人的利益。再次,有利于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奠定良好基础。

  只变更征收主体,原有政策保持不变

  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要求,“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五部门负责人表示,当前各地征收体制改革工作正处于准备阶段,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着力于做好衔接工作,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在改革工作中坚持只变更征收主体,原有政策继续保持不变的基本原则。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五部门负责人表示,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改革的地方,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部门间常态化信息共享和对账机制。遵循弄清接好历史欠费账目,不自行组织开展清欠工作的原则,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确保平稳有序实施征管职责划转。已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不得自行组织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查,确保征管有序,工作平稳。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

  最近,有企业担心实行税务征收会增加企业负担。五部门负责人表示,统一社保费征收主体,将提高社保费征收效率,有利于促进各类企业职工参保缴费,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改革将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及职工缴费负担创造有利条件。

  目前,各地税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等相关部门,正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开展征管职责划转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五部门负责人表示,征管职责划转后,各部门将密切协作,提高信息共享效率,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提升社会保险费征管水平。还将进一步优化缴费流程、拓宽缴费渠道,联合探索关联业务“一站式”办理方式,切实降低缴费成本,提高缴费便利度,提升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加强沟通与协调配合,确保改革任务平稳如期落地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各省税务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当地政府统一部署,细化本省税务系统实施方案,逐项分解工作任务,在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中,要主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商与协调配合,做到衔接有序。要做好数据分析评估和清洗迁移,按时完成信息系统升级对接和联调测试。要遵循弄清接好历史欠费账目,不得自行组织开展清欠工作的原则,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要建立部门间常态化信息共享和对账机制,为改革提供制度、机制、信息等系列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强调,无论是已征收社会保险费还是正开展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缴费窗口设置和网上税务局功能,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要统一服务标准,整合税费缴纳流程,简并缴费报送资料,降低缴费成本,最大程度便利缴费人,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声明: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尽快与上海热线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相关处理。联系方式:shzixun@online.sh.cn

本文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 责任编辑:赵瑜

©1996- 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许可证编号:31220180001 沪ICP备09025212号 沪网文[2017]6486-491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09号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