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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证明”未必能作为索取误工费证据

2018-08-17 09:45:05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有人员受伤,必然在身体康复过程中需要休息期,此时,对于一个仍在工作中的劳动者来说,误工费就是赔偿中的常见项目。但是,不是每一个伤者都能获得误工费的赔偿,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可能并不管用。

  2017年9月,从四川来沪多年,在奉贤区一个建筑工地上做钢筋工的顾某,半夜在建筑工地生活区的水泥地坪上乘凉睡觉时,被一个工友驾驶的轿车不小心压到,导致脾脏破裂。顾某被施行了脾脏切除术,后被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八级伤残,休息期五个月,护理期三个月,营养期二个月。后续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要求顾某提供误工方面的材料,以便核赔误工费。由于顾某一直是跟着老家的包工头在各个建筑工地辗转打工,没有任何劳动合同,更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每月初,顾某只是从包工头那里预先支取现金1000元生活费。到年底,包工头再根据记录的实际出工天数,按照每天300元的标准,一次性和顾某结算工钱。在这种情况下,顾某无法提供保险公司要求的任何证据材料,只能由包工头出具了一份说明上述情况的“收入证明”。毫无疑问,保险公司不可能根据这份所谓的“收入证明”来核赔顾某的误工费。

  “新民交通法援”咨询平台接到顾某的电话后,耐心地向顾某作出了解释。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休息期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交通事故赔偿中,适用的是“损失填平”原则,也就是说,伤者仅仅有休息期,并不一定能获得误工费的赔偿。法律规定,伤者必须有收入的减少,才可以就减少的部分,要求肇事者赔偿误工费。顾某只是提供了一个“收入证明”,该证明内容无法显示顾某在休息期内是否有收入减少的事实。有很多用人单位在伤者的休息期内,并不会扣减工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就认为伤者并未出现“误工费”。所以,仅仅靠“收入证明”是无法获得误工费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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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 责任编辑:杨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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