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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该为诈骗买单吗?巨额存款消失应该有明确的说法

2018-06-22 08:00:51

  近日,一桩旧事被媒体重新提起。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5日作出了一份刑事判决书,段某、杨某等11人,从2013年5月到2015年5月,先后在邹平农商行台子支行镇中分理处等3个网点以非阳光操作为名,伪造金融票证,以高息吸引存款人办理存款,共伪造金融票证43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6亿元,目前,尚有约1.6亿元没有收回。

  根据上述事实,滨州中院以伪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段某及杨某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0万元;其余9名被告人,被判刑3年6个月到17年不等,并处罚金。去年12月15日,滨州中院又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滨州市滨城区农信社渤海五路分社员工赵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该案案由其实也不复杂。自2011年开始,滨州市邹平农商行台子支行行长段某多次为杨某的创能石化公司进行融资,欠下巨额高利借款无法归还。为归还之前借款以及继续建设创能石化公司,段某与杨某商议后决定多方筹集资金。

  2013年春节前后,段某与邹平农商行台子支行职工张某等人协商后,决定以中间人带存款人到指定银行的指定柜台办理存款业务,再由银行柜员将存款人资金转到特定的账户,并将事先伪造好的假存单等通过银行柜台交予存款人,用款人收到存款后进行贴息。

  那么,既然诈骗者被绳之以法,诈骗款项也在追讨之中,事情似乎尘埃落定。但因为诈骗人事实上很难偿还存款本息,被害人将犯罪嫌疑人所在的滨州农商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偿还相应存款本金和利息。但一审法院——滨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上诉后,滨州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以上判决。被害人被骗本金和利息,最终也没有明确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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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法治周末 作者: 责任编辑:杨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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