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到今天,甚至连名称都争议不清楚了。十六届三中全会叫“物业税”,后来悄然改为“房产税”,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提出“加快房地产税”,变成了“房地产税”,究竟这三个名称是不是一个东西,房产税和房地产税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究竟“房地产税”就是以前讨论试点的“房产税”,还是一个新的税种,还是所有与房地产有关的税收的总称,三中全会没有明确,专家学者有各种不同的解读。
我看到报道里面解释说,房地产税,则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等。简单一点说:“房地产税”包含了“房产税”,范围更大。那就意味着房地产税不是一个税种,而是关于房地产领域所有税收的综合叫法,很显然,我不同意这种理解,这种理解肯定不对。需要相关部门的权威解释。
因此,在房产税的很多问题分歧很大,房产税涉及的利益博弈极其复杂的情况下,就认为在一两年可以完成立法并很快实施,显然是一种税收立法的天真烂漫主义。房产税的当务之急不是着急出台一个不成熟的没有共识的法律文本,而是通过广泛的讨论,形成基本的共识,摆脱“功利主义”思维的桎梏。
在启动真正的立法程序之前,最起码把应该搞清楚的问题搞清楚,在外界连“房地产税”究竟是个什么东东都没搞清楚的情况下,就仓促立法,仓促征收,实在有点太着急了吧。在房地产税立法之前,需要排除的障碍很多,70年的问题,房地产信息问题,估值的问题,征收的程序问题。按照现在北京的房价,一套房动辄上千万,即使按照1%征收,也是一个很大的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