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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股票投资实施差别监管
禁止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
http://rich.online.sh.cn 2017-01-25 09:54 [来源]:中国证券报

  保监会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实施差别监管。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通知》旨在加强对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差别监管层层递进

  《通知》将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

  具体而言,一般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重大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上市公司收购指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相应地,对占绝大部分的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保险机构开展一般股票投资的,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00%;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且已完成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符合有关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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